| | (一)性质。县文物保护管理所是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负责文物保护与管理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在县(区)文物主管部门(文化局、文物局、教文体局、文旅局)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上级文物保护管理部门和单位(市文物局、市文管所、市博物馆等)的业务指导,并指导乡镇文化站开展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 (二)职能。文物的保护与管理;文物的陈列与研究;文物宣传和执法,配合公安部门打击文物犯罪;利用文物资源发展旅游。 (三)文物保护的范围。古建筑、古遗址、古墓葬、古生物化石、古遗存,古窖藏等;具有文物价值的古代工艺品、古器物;具有爱国主义和革命教育意义的重要历史人物(正面人物和反面人物)的旧居,活动场所;革命圣地、战争遗址、烈士墓园、重要历史人物墓地等。含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新发现的属于文物保护范围的历史文物和革命文物。 (四)经费。县文物保护管理所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含人头经费、公务业务费、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重点文物发掘,争取上级专项文物经费支持;开发文物旅游所得收入应主要用于反哺文物保护工作。文物保护管理所职工享受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人员相关待遇,其工资福利、医保、社保应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五)人员与机构。县(区)文物保护管理所并非每县必设。县境内文物资源丰富,且品级高的均应设置。一般的可在文化馆内设文物保护管理综合办公室负责此项工作。 文物保护管理所的人员编制根据文物保护范围的大小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15—20人;下设文物陈列部、文物研究部、文物库房、旅游经营部、办公室等。 文物保护管理所工作人员,应懂得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其中专业人才应不少于50%。应具有历史、考古、文物修复、文物鉴定、文物研究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还应有开发文化旅游方面的经营管理人才。 由县级文化馆负责文物保护管理的应配备2—3名懂文物、善管理、能保护的综合性人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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