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性质。县(区)文化艺术中心是部分县(区)建立的集群众文化、图书阅览、文物保护、青少年艺术培训等为一体的综合型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隶属于文化主管部门(文化局、文旅局、教文体局)的直接领导,接受市文化馆、图书馆、文管所等业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并指导乡镇文化站业务工作。
 有的县(区)文化艺术中心实行几块牌子,一套班子,内部分工合作,开展群众文化、图书阅览、文物保护、青少年艺术培训等项工作。在改革之年,可以探索,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和管理体制。
 县(区)文化艺术中心,体现的是公益性,不以创收为主要目的,纯营业性文化艺术中心不在此列。因为它是以有偿服务的形式向群众提供文化服务,所得收入用于中心的运作和发展,应当归入文化市场范畴。因而,它不必完成党委政府的指令性文化工作。
 (二)职能。县(区)文化艺术中心应该具有文化馆、图书馆、文管所、青少年宫等所有职能,并且是向当地群众开放的文化活动场所。其硬件,设施、设备应按多功能进行配置。其软件,人员配置、工作管理,应按多功能进行配备。其经费纳入县(区)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三)内部机构。根据其综合功能,应当配备主任1人,副主任2—3人;应设有办公室、文艺创作研究室、艺术培训部、艺术辅导部、图书室、文物保护研究室等内部机构,并按专业需要配备相应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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