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性质。县文化稽查队是县(区)党委政府为了管理文化市场所设立的负责文化执法的事业单位。县文化稽查队在县(区)文化主管部门(县文化局、文旅局、教文体局)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市文化稽查队的业务指导,并指导乡镇文化执法人员开展农村文化稽查工作。
 (二)职能。县文化稽查队以文化市场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城乡文化市场;组织文化经营户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从事文化经营活动;开展文化经营执法检查,打击违法经营;配合公安机关打击文化经营犯罪活动;指导和培训乡镇执法人员,规范农村文化市场。
 文化稽查队应当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使城乡文化市场活而不乱,健康而有序。通过提供服务来繁荣文化市场,通过文化执法来规范文化市场,二者相辅相成。
 (三)经费和人员。县(区)文化稽查队的人头经费,公务业务费,设施设备费用纳入县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其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配置,100万人口以上的县(区)不少于15人;50—100万人口的县(区)不少于10人;50万人口以下的县(区)不少于8人。文化稽查人员应由经过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熟悉业务,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保证稽查人员严格执法、依法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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